一、患方陈述
年6月19日,李某香在x第x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主要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于年6月24日出院。年6月25日,李某香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主要诊断为脑内出血。
被告于年7月2日对李某香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李某香术后深昏迷并伴有脑内大量出血并转入ICU予以辅助机呼吸。年7月5日,李某香在无意识、无生理反射、无自主呼吸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同时死亡。
二、被告x学院附属x医院辩称
1、原告亲属李某香在答辩人处医疗经过。根据病历,患者,李某香,女,56岁,住院号,于年6月25日19时因“突发性头痛、头晕并恶心、呕吐7天”以“颅内出血”入院。
患者及家属为进一步诊治,转我院就诊。既往有高血压病5年,最高达/mmHg,未服药。入院后完善相关抽血化验及心电图、超声、头颅CT等检查,该患者诊断考虑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
2、及时给予降颅压,尼莫地平预防脑血管痉挛,丙戊酸钠预防癫痫,补液预防电解质紊乱对症治疗。入院后追问病史,自诉患甲状腺结节,长期口服优甲乐,因脑血管CTA及脑血管造影均需使用碘造影剂,请消化内科医师会诊。
年6月28日脑血管CTA:前交通动脉瘤,三分支大脑前动脉,胚胎型大脑后动脉。经被告科室全体医师讨论后,反复向患者家属告知其病情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年7月1日签字知情同意手术,承担手术风险。
3、年7月2日邀请x大二院高某玮主任医师进行手术。全麻后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先用6枚弹簧圈将右侧前交通动脉瘤致密栓塞良好。再进行前交通中段动脉瘤栓塞时,大脑前动脉A1段有造影剂外溢,考虑动脉瘤破裂。
迅速找到破口,并用1枚弹簧圈及颅内支架进行封堵,造影示血流通畅。术后患者神志深昏迷,急行头颅CT示:“动脉瘤术后”状态,SAH,脑室内积血。年7月2日21:00转ICU治疗。给予降颅压,抗凝,尼莫地平预防脑血管痉挛,控制血压,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对症抢救治疗。
年7月5日患者仍深昏迷,刺痛躯体及肢体无反应,刺痛不能发音,刺痛不睁眼,GCS3分,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等大,直径4mm,对光反射消失。再次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后,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4、患者病情危重,入院后被告对其检查积极,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明确,出现病情变化后给予治疗措施及药物恰当。针对患者病情和采取的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问题,手术预估费用及预后等情况已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术中出血无法提前预知,是不可控情况,被告不存在过错。
三、鉴定意见
x学院附属x医院对李某香的医疗中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介入术并发症处理不足等过错;院方医疗过错与李某香的死亡后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
四、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10%责任,赔偿785.5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