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陈述
年6月12日,原告董某苹经x市医院检查确诊为胆结石开始住院治疗。医院决定于年6月22日进行胆结石微创手术。术前,催某某医生承诺迟则7天,好一好两三天就能出院。手术进行到一个多小时之后,大夫告知因看不清楚等原因需要转开腹手术。
原告家属尽管不理解,但也就遵从了院方进行开腹,经3个多小时完成手术。几天后,原告高烧,医生让我们买感冒药,经过两天还没有退烧,医生又让我们买泡腾片。原告认为买什么泡腾片,高烧这么多天肯定有原因,要求医生查一查为什么发烧。
果然,经检查胸腹部有积液,肺部已经感染。在后来的几天里,x市医院的医生一直手足无措,找不到积液是从哪里来的。几天后,只能从c请来刘某某专家,才得以会诊和进行二次手术。术后告知:在一次手术剥离胆囊过程中不小心让激光把肝管碰坏了,术后被碰的地方发炎造成胆汁瘘。
二、患方观点
患者发烧那么多天,x市医院竟然找不到积液的成因,硬生生地看着患者在病痛折磨和顽强地与死神搏斗10多天。由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碰了不该碰的地方,同时,在术后对于腹部的引流管不能引流视若不见,发烧后一直按感冒治疗,没有及时发现因肝管受创引发的炎症,直接加重了病情并延误了治疗终致二次手术。
原本一个小小的微创手术竟然经历了两次开腹手术,住院时间长达90多天,无形中给患者增加了伤痛和折磨,几近与死神擦肩而过,伤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给原告的家人及亲朋增添了负担和麻烦,也加重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三、被告x市医院辩称
1、本案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患者的董某苹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刘某平不是患者,故刘柏平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
2、本案发生争议后,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临床鉴定。接受委托后,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x19号《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鉴定结论x市医院没有异议。
3、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和司法鉴定结论依法公判。作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虽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医疗规范进行诊疗活动,但是难免出现失误。出现问题后我们不推卸责任,既然鉴定部门已经作出了鉴定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4、董某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患者不构成伤残,我们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鉴定费我们没有意见,交通费在合理范围内的我们没有意见。上述项目具体核算后是否是,.4元,我们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四、鉴定意见
患者董某苹,女,年2月7日出生,x市医院存在在为董某苹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中转开腹胆总管切除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过程中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此过错与因胆汁漏行“再次剖腹探查、胆道探查清创引流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考参与度评定96%-%为宜。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年6月21日,董某苹因患胆结石在x市医院住院治疗,年6月22日x市医院为董某苹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中转开腹胆总管切开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手术几天后,董某苹高烧不退,经x市医院放射线检查董某苹右下肺内感染、右侧胸腔积液。
年7月7日,外请刘教授再次对董某苹行剖腹探查、胆道探查清创引流术,x市医院手术记录中记载“探查可见:隔下少量胆汁性积液约50mI,胆囊窝胆汁性积液约30mI,腹腔引流管被周围组织包裹阻塞”。
董某苹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19,.72元、误工费22,.40元、护理费6,.55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为66,.67元,应由x市医院向董某苹履行赔偿义务。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决,x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董某苹各项损失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