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为处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先后立下两份《遗嘱》。他和老伴立下的《遗嘱》指定房子分配给小儿子。老伴过世后,他又立下一份《遗嘱》把房子指定给其他儿女继承,而在立新《遗嘱》时,老罗患有血管性痴呆。到底哪份《遗嘱》才有效?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法院认定:两份《遗嘱》都有效,老罗的子女按份额继承该房产。
老人前后立遗嘱,法院认定均有效。定坚画
父母立下《遗嘱》,房产指定由小儿子继承
老罗有4个子女,大罗是老罗和前妻所生。罗二、罗小妹和小罗,是他和老伴王某所生。两位老人在南宁有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老罗名下,但是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年2月初的一天,两位老人共同立下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南宁的该套房产给小儿子小罗,以后集资建房增大面积均由小罗出资办理……今后,小罗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当日,两位老人还立下打印文字版本《遗嘱》,内容与前述自书《遗嘱》基本一致。
年8月7日,老伴王某过世。此后,老罗便一直与女儿罗小妹共同生活,年底,老罗死亡。老罗生前曾多次住院,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性脑萎缩”“血管性痴呆”等病症。不过,经治疗后,神志改善。
父亲另立《遗嘱》,房产不给小儿子继承
年12月底,老罗重新立下一份《遗嘱》,表明南宁的房产是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并指定在其去世后,由大罗、罗二、罗小妹共同继承该房。该《遗嘱》有老罗和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广西一律师事务所也出具《见证书》对见证过程进行说明。
两份《遗嘱》究竟哪份有效?为继承房产,罗家几兄妹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另外,年1月底大罗死亡,大罗的妻子、女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表示要求继承份额,并在继承后将相应份额直接转赠给小罗。
而小罗夫妇,年10月,在南宁市另购买房产一套。按照《遗嘱》约定,小罗有继承权吗?
法院认定两份《遗嘱》都有效,子女按份分配
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其中,老罗在订立后一份《遗嘱》时虽患有血管性痴呆,但在相关的病情描述中又记载其“语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仅凭血管性痴呆的诊断结果,就认定老罗完全丧失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能自主决定其财产归属。该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真实有效。
而诉争房产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第一份《遗嘱》由两位老人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小罗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但该约定未明确时间点和另行处置方案,应以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情况判断上述约定是否成就。当时,两位老人设立《遗嘱》的初衷应当是将诉争房产指定给小罗继承。王某死亡时,小罗尚未另购房屋,王某也未变更其遗嘱,因此,小罗有权依照该《遗嘱》,继承诉争房产一半的产权份额。
老罗重新立下《遗嘱》,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以新立的《遗嘱》内容为准,考虑到老罗生前与罗小妹共同生活,由罗小妹照顾居多,应多分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该诉争的房产,由小罗继承一半产权份额,罗小妹继承20%,大罗、罗二各继承15%,大罗份额由其妻子和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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