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和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昨日,福建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将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内外部干预过问案件的现象确有发生,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法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福建省高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和细则二)已于9月23日正式下发执行。
“一些办案人员对全面记录存在畏难情绪,这是客观存在的。”福建省高院纪检组组长姚卫国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将就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问题发布专门规定,有关保障机制将更加完备。
领导干部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细则一第一条列举了15种情形,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过问法院具体案件的处理。
“15个不得”中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不过,细则一第五条也明确,**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法院办案人员不得私见利害人细则二规定的过问案件,包括了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
细则第十四条列举了法院内部人员“6个不得”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过问案件;不得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不得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法院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过问案件、收受财物礼品,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等。
此外,细则二还规定,法院内部人员不得受邀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或介绍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吃请、接受钱物、借用钱物等。
海峡都市报综合东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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