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捐款不应设“最低消费”
魏金锋
随着2015年清远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正式启动,清远各地各单位也纷纷行动起来。大家共同参与扶贫济困本身是好事,但笔者接到群众投诉,清远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存在变相强捐行为,即对捐款数额设置“最低消费”,让捐赠者“有苦说不出”。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强制捐款现象倒是比较少见到了,但有些“强捐”外面披着温柔的面纱。比如组织捐款的单位“好心”在倡议书后面加上“建议捐款数额”,捐或者不捐还是由捐赠者自己定。这样做有个好处就是,上级或者是媒体质问起来,可以冠冕堂皇地回应:“我们并没有强制要求捐款,只是建议数额,捐不捐由你”。
可以肯定的是,强捐者从来不会承认自己在搞强捐,而是会把“自愿原则”当成一块遮羞布,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但既然倡议书后面都明确了捐款的“最低消费”了,大家也就“被自愿”捐款了。领导您都“建议捐款数额”了,我敢不捐吗?再说,身边人人都捐了,如果只有自己不捐,好像也说不过去。所以,“被自愿”的捐款者只能忍气吞声,“哑巴吃*连,有苦说不清”,有人问了,还得说“味道好极了”!
清远从去年开始就提出了募捐活动的“五个不得”的纪律:不得硬性下达捐款指标,不得搞硬性摊派,不得扣发工资、津贴,不得对没有捐款和少捐款的干部群众进行处罚,不得截留或擅自使用代收的募捐款。该“五个不得”纪律提出的初衷是非常好的,但直至今日,变相强捐现象仍然屡禁不绝,一方面确实是因为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被捐助者所急所需,但不可否认的是,个别领导会把单位职工捐款的积极性与捐款数额的多少作为彰显自己*绩的资本,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要解决这种现象,软性约束效果并不明显,这就需要一些硬性要求。一方面完善举报投诉体系,鼓励群众举报变相强捐行为,要保护反映情况群众的信息,免得投诉不成反而得罪了单位领导,那可真是“吃不了兜着走”;另外一方面,对明知故犯、违规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必要时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
“强扭的瓜不甜”,再“温柔”的强捐也捐不出真爱心,慈善更不应该成为某些官员*绩的“垫脚石”。扶贫捐款“最低消费”,此风不可长,希望明年“扶贫济困日”时,不再听到有群众发出“我又被‘自愿’捐款了”的抱怨声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