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又是云南?
据新华昆明5月27日电,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逮捕。
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发生多人失踪案件后,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府高度重视。公安部继5月初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后,又于21日派出由公安部领导带队的案件督察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和责任追查工作。
经过20多天的昼夜侦查,公安部刑事专家工作组和当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进行了大量的物证鉴定和DNA比对。现已证明,有11名男性遇害。目前,警方已与遇害者家属取得联系。
犯罪嫌疑人张永明系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现年56岁,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经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
据说,他是在第二次杀人被判“死缓”获释后,又连夺11命。失踪者几乎被张永明肢解,甚至吃掉了!张招供杀了20余人,但实际从张家里挖出鞋子有50多双。」
这一骇人听闻的的案件不由得让人们联想起前段时间络热议的“赛锐案”和“李昌奎案”。
2008年6月18日下午7时,昭通卫生学校某中专班班长、彝族姑娘吴倩被该市一个叫赛锐的无赖(曾当过协警)欺骗至昭通市钻石广场一咖啡馆,逼吴倩与他建立恋爱关系。吴倩不从,赛锐即抽出事先携带的折叠跳刀向吴倩连砍27刀,吴倩的心脏、肝脏、肺部、胃腹、背部均遭屠戮,喉管被割断,头部几乎被砍下,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鲜血溅满墙壁,现场惨不忍睹。作案后赛锐逃之夭夭,后因走投无路投案。
结果,赛锐被云南高院免死。
“李昌奎案”更是全民皆知,就不罗嗦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尤其是“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位被友称为“田标杆”的高论发出不到一年,张永明就给他的“标杆论”一记耳光。
撇开具体的案件当事人,其实云南省高院对几例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的判决是有其独特的考虑的,我相信该法院的一些主要法官都属于在目前情况下积极推进免除死刑的“法律精英”,选择一些民愤极大的案件来试探甚至挑战民众的心理承受力的底线。至于某些法律精英为什么那么急于在目前推进免除死刑,我想稍为有脑子的人用脚后跟也能够想出来。而云南省高院选错了突破口,就连国内一些积极推进免除死刑的法律精英也反对选择“李昌奎案”作为突破口。最后,在全国这个大法庭的审判下,云南省高院最后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说实在的,我也相信,死刑的威摄力的确已经不足以完全杜绝恶性犯罪,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看,中国迟早也会免除死刑,但不应该是现在,尤其是带有某种目的(很多人认为这是在曲线推进贪官免死)的时候,不但天怨人怒,而且社会效果是非常消极的,给那些正在犯罪或者预谋犯罪的人一种心理暗示,就算杀了人自己也不一定会死。所以还有友戏称:“要杀人,去云南”。结果“田标杆”的“标杆”立起来还不到一年,张永明就用自己的暴行为该“标杆”的作用进行了诠释。不是广大民众在“狂欢杀人”,而是罪犯在云南省高院的有意或者无意的纵容下,把杀人作为一种乐趣。
我曾经发表一篇博客文章,题目是《感谢云南省高院》,感谢他们在一系列典型案例中践踏法律和民意,并且引起消极后果,从而充当反面教员,让人们看清楚目前立即推进免除死刑的危害性。这不是故意说反话。如果云南省高院的某些法律精英继续要这样干的话,还会有更多的张永明冒出来,到时候站在审判台上的就不仅仅是“张永明”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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