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美容整形手术也随之成为潮流。被告人安某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美容诊所,并雇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员工,后致被害人眼袋美容手术失败。近日,这宗案件在汕头潮阳法院已依法审结。
基本案情
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安某在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开设一间无名美容诊所,没有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被告人安某招聘了一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叫付某的男子到该美容诊所从事医疗美容手术工作。
同月25日,被害人张某菊在其好友的联系下,到被告人安某的美容诊所内做眼袋美容手术。同日,付某和被告人安某为被害人张某菊进行眼袋手术。术后,被害人张某菊出现眼睑外翻,溢泪不适症状。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菊因故致双侧下眼睑外翻,目前遗留双侧眼睑轻度畸形,评定为九级伤残。年5月13日,被告人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年5月10日,被告人安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安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菊16.8万元;被害人张某菊对被告人安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潮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一人九级伤残,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安某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已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最后,潮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安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素材提供: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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