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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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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爷爷患有脑梗死并出现脑出血后遗症[脑萎缩、痴呆(严重认知障碍)、完全性失语、四肢瘫、二便失禁、吞咽困难、交流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能不能申请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申请?

解答

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法条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置监护人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设立监护人后,为被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更需要监护制度予以保护。如老年痴呆症作为一种智力上的障碍,直接影响其辨认能力,甚至会使其辨认能力完全消失,须设置监护人予以保护。

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监护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依照法定监护方式设定监护人,按上述法定顺序,由顺序在先的监护人自动担任,监护人设定之后,即发生监护法律关系。

本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自愿监护人。自愿监护人也叫作无因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监护,并经有关组织同意的监护人。自愿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自愿监护人应以有关组织同意为必要,非经同意不能作为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自愿监护人的资格是:1.须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2.须自愿监护人出于自愿;3.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案例评注:范某甲、范某乙诉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范某丙为夫妻,范某甲、范某乙系其婚生子女。范某丙自年起因病瘫痪在床,由被告李某照顾至今。年6月29日经中国医院诊断范某丙患有: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脑萎缩、痴呆(严重认知障碍)、完全性失语、四肢瘫、二便失禁、吞咽困难、交流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被告李某与范某丙所在社区证明范某丙现实健康状况不佳,一直由被告李某护理照顾范某丙,该社区依法指定李某为范某丙的监护人。原告范某甲、原告范某乙诉称,二原告是范某丙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由于范某丙本人患有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更好地维护范某丙的权利,二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范某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被告李某为范某丙监护人。被告李某辩称,本人与范某丙系夫妻,二原告系本人与范某丙的婚生子女,范某丙因病多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请求人民法院在确认范某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确认本人为范某丙监护人。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社区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范某丙健康状况不佳,足以证明范某丙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户口簿、李某职工登记表、社区证明能够认定范某丙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关系及在范某丙身患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期间一直由被告李某护理照顾,并经社区指定李某为范某丙的监护人,经法院审查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作为范某丙监护人的条件,法院依法尊重原、被告意见,确认被告李某为范某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某丙的监护人。

专家点评

本案中,范某丙因患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而丧失了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李某作为范某丙的配偶,具有监护资格和相应的监护能力,且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担任范某丙的监护人时具有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先性。因此,人民法院确认范某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范某丙的配偶李某作为其监护人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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