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踝关节骨折或类风湿关节炎等退行性改变导致的继发性疼痛,与关节炎进行性发展有关的踝关节排列错乱,经常规治疗不能改善功能缓解疼痛的,均需要考虑通过关节融合来进行治疗。
1.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引起的严重关节功能障碍,或顽固的关节疼痛;
2.结核性或化脓性关节炎后期遗留的严重关节疼痛;
3.由于神经病变或损伤而致肌肉瘫痪,引起关节严重不稳,包括脊髓灰质炎后遗症,严重的外周或中枢神经损伤等;
4.先天或后天性畸形;
5.严重类风湿或骨关节炎;
6.人工踝关节置换术失败;
7.踝关节肿瘤、感染;
8.距骨缺血性坏死。
禁忌症:
1.全身情况差,不能耐受手术者;
2.患肢局部皮肤条件差,或存在感染等;
3.要求保留关节活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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