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特定肿瘤切除术、轻症、中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金额最高的,我们仅按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给付,不再同时给付其他保险金责任。
2、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中症、特定肿瘤切除术、特定肿瘤切除术、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及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时间期限相关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宽限期,60日。
犹豫期,15日。
合同复效,2年内。
诉讼时效,2年内。
基本保险责任轻症保险金40种轻症,30%保额,没间隔期,不分组,最多三次,等待期内确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保险金30种中症,60%保额,没间隔期,不分组,最多三次,等待期内确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种重大疾病,%保额,间隔期1年,不分组,最多三次,等待期内确诊本合同终止。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豁免保险费必须已给付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10%保额,最多三次。等待期内确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指:脊髓、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食道、胃、小肠、大肠、乳房。我们仅对上述所列特定肿瘤切除术承担责任。
若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成对(肺脏、肾脏、输尿管、睾丸及乳房),则该左右两部分或者成对器官视为同一器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在同一器官的特定肿瘤切除术,我们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次医疗行为致其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则我们仅给付一次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特定肿瘤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而进行的特定肿瘤完全切除手术或特定肿瘤所在器官的切除手术,特定肿瘤包括良性肿瘤和动态未定或动态未知的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D10-D48范畴。
特定肿瘤切除术须办理正式的住院手续,门诊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以下疾病或者治疗方法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囊肿、脂肪瘤、血管瘤、皮肤肿瘤;
(2)组织检测、针吸活检、细胞学检查、抽吸术、栓塞术、刮除术。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保额,间隔期3年。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指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
(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4)心脏瓣膜手术
(5)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主动脉手术
(8)严重心肌病
(9)肺源性心脏病
(10)严重冠心病
(11)严重心肌炎
(12)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前确诊。%保额,若同事符合重大疾病,则再赔付重大疾病的%保额。等待期内确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
(1)白血病。
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伴有外周血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必须依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确诊。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3)指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
I重症手足口病;
II严重心肌病;
III严重瑞氏综合征;
IV严重川崎病;
V严重脑损伤;
VI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VII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VIII严重哮喘。
身故保险金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之前身故,只赔付已交标准保险费,不含加费。
之后身故,赔付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较大者。
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保额,间隔期3年,新发、复发、转移,没有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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